1)研究的科学设计与实施;2)研究的风险与受益;3)受试者的招募;4)知情同意书告知的信息;5)知情同意的过程;6)受试者的医疗和保护;7)隐私和保密;8)弱势群体的考虑;9)特殊疾病人群、特定地区人群/族群的考虑。
1)修正案审査申请表填写正确、完整,申请人签名并注明日期。2) 修正的方案或知情同意书已更新版本号/版本日期。3) 修正的方案或知情同意书以“阴影或下划线”注明修改部分。
1)变更主要研究者;2) 修改研充方案;3) 修改知情同意书;4) 修改受试者招募材料。
1)听取申请人报告。2) 提问并听取答疑。3) 根据方案的研究设计类型和伦理审査类别的审查要素与审査要点,审査每一项研究。
1)秘书报告上次会议记录,委员审查,如果委员对会议记录提出修改意见,秘书应记录,并根据委员的审査意见修改。2)秘书报告快速审査项目,委员审查,如果委员对快速审査项目的审査意见提出异议,该项目进入会议审查。
1)可以査阅受试者个人信息(包括病历记录、生物学标本)人员的规定。2)确保受试者个人信息保密和安全的措施。
1)研究人员资格和经验与试验的要求相适应。2) 因试验目的而不给予标准治疗的理由。3) 在试验过程中和试验结束后,为受试者提供的医疗保障。4) 为受试者提供适当的医疗监测、心理与社会支持。5) 受试者自愿退出试验时拟釆取的措施。6) 延长使用、紧急使用或出于同情而提供试验用药的标准。7) 试验结束后,是否继续向受试者提供试验用药的说明。8) 受试者需要支付的费用说明。9) 提供
(一)研究者在临床试验约定的期限内有按照试验方案入组足够数量受试者的能力。(二)研究者在临床试验约定的期限内有足够的时间实施和完成临床试验。(三)研究者在临床试验期间有权支配参与临床试验的人员,具有使用临床试验所需医疗设施的权限,正确、安全地实施临床试验。(四)研究者在临床试验期间确保所有参加临床试验的人员充分了解试验方案及试验用药品,明确各自在试验中的分工和职责,确保临床试验
(一)具有在临床试验机构的执业资格;具备临床试验所需的专业知识、培训经历和能力;能够根据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最新的工作履历和相关资格文件。(二)熟悉申办者提供的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试验药物相关资料信息。(三)熟悉并遵守本规范和临床试验相关的法律法规。(四)保存一份由研究者签署的职责分工授权表。(五)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接受申办者组织的监查和稽查,
审査的项目存档文件:项目送审文件,方案审査工作表,知情同意书审査工作表,快审主审综合意见,伦理审査诀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