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审委员的选择:主要基于研充项目专业、相关伦理问题与候选人专业领域、社会文化背景相符,以及审查的一致性的考虑;选择医药专业背景委员主审研究方案;优先选择非医药专业背景委员主审知情同意书;复审、跟踪审査优先选择该项目的初审委员:也可以指定委员担任修正案审査、跟踪审査、修改后同意的复审等的主审委员。2) 主审委员的人数:选择1〜2名委员主审:“初始审査"选择2名委员主
本机构试验用药物由GCP药房统一管理。试验用药物保存于GCP药房中的专用药柜或专用冰柜,并予上锁,保证非药物管理员不可接触,杜绝非授权使用:设专人保管、专人发放登记。药物管理员根据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的通知,按规定依据印有“药物临床试验”专用章的处方,按随机编号顺序发放试验用药物,并需填写"临床试验用药物受试者发放/回收登记表”:门诊受试者(或研究护士陪同)凭专用处
1、签到① 伦理委员会参会委员亲笔签到。② 秘书核对到会人数,向主持人报告到会委员是否符合法定人数。2、 主持人 1)主任委员(会议主席可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副主任委员或主审委员担当)主持会议。2) 宣布到会委员是否符合法定人数。3) 提醒到会委员,如果与审査项目存在利益冲突,请主动声明。4) 秘书报告上次会议记录,委员审查,如无异议,请主任委员签名;以及报告项目的
①优效性(superiority)检验目的:显示试验药的治疗效果优于对照药,包括:试验药是否尤于安慰剂;试验药是否优于阳性对照药;或剂量间效应的比较。②等效性(equivalence)检验目的:确认两种或多种治疗的效果差別大小在临床上并无重要意义,即试验药与阳性对照在疗效上相当。③非劣效性(non-inferiority)检验目的:显示试验药的治疗效果在临床上不劣于阳性对照药。
伴随用药是指在临床试验中被受试者与试验用药物同时服用的药物。所有试验中伴随用药的情况(药品分类、剂量、疾病诊断、起止日期)均须详细记录。服用伴随用药的原则是在试验中使用的伴随用药不能影响对试验用药物的评估。例如在评价一个新的非甾体类抗感染药治疗疼痛的试验中受试者不能同时服用阿司匹林。在不影响试验用药物的前提下服用伴随用药是允许的。在试验方案中应明确规定哪些药物可以同时服用,哪些
(一)研究者应当按照伦理委员会同意的试验方案实施临床试验。(二)未经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的同意,研究者不得修改或者偏离试验方案,但不包括为了及时消除对受试者的紧急危害或者更换监查员、电话号码等仅涉及临床试验管理方面的改动。(三)研究者或者其指定的研究人员应当对偏离试验方案予以记录和解释。(四)为了消除对受试者的紧急危害,在未获得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研究者修改或者偏离试验方案,
(一)研究者应当监督试验现场的数据采集、各研究人员履行其工作职责的情况。(二)研究者应当确保所有临床试验数据是从临床试验的源文件和试验记录中获得的,是准确、完整、可读和及时的。源数据应当具有可归因性、易读性、同时性、原始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和持久性。源数据的修改应当留痕,不能掩盖初始数据,并记录修改的理由。以患者为受试者的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记录应当载入门诊或者住院病历系
临床试验进行中必需文件包括:(1)更新的研究者手册;(2)所有试验文件的修改版(试验方案及方案修订以及病例报告表;知情同意书、其他给受试者的文字资料、受试者招募广告);(3)伦理委员会对相关文件的批准文件(试验方案修订;对下列文件的修订:知情同意书;向受试者提供的其他文字资料;受试者招募广告;任何其他批准/同意意见文件;对试验的继续审阅(如必要);(4)管理当局对试验方案增补及
(一)研究者在临床试验约定的期限内有按照试验方案入组足够数量受试者的能力。(二)研究者在临床试验约定的期限内有足够的时间实施和完成临床试验。(三)研究者在临床试验期间有权支配参与临床试验的人员,具有使用临床试验所需医疗设施的权限,正确、安全地实施临床试验。(四)研究者在临床试验期间确保所有参加临床试验的人员充分了解试验方案及试验用药品,明确各自在试验中的分工和职责,确保临床试验
2020版GCP第二十四条知情同意书和提供给受试者的其他资料应当包括:(一)临床试验概况。(二)试验目的。(三)试验治疗和随机分配至各组的可能性。(四)受试者需要遵守的试验步骤,包括创伤性医疗操作。(五)受试者的义务。(六)临床试验所涉及试验性的内容。(七)试验可能致受试者的风险或者不便,尤其是存在影响胚胎、胎儿或者哺乳婴儿的风险时。(八)试验预期的获益,以及不能获益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