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听取申请人报告。2) 提问并听取答疑。3) 根据方案的研究设计类型和伦理审査类别的审查要素与审査要点,审査每一项研究。
1)秘书报告上次会议记录,委员审查,如果委员对会议记录提出修改意见,秘书应记录,并根据委员的审査意见修改。2)秘书报告快速审査项目,委员审查,如果委员对快速审査项目的审査意见提出异议,该项目进入会议审查。
1)可以査阅受试者个人信息(包括病历记录、生物学标本)人员的规定。2)确保受试者个人信息保密和安全的措施。
(一)研究者应当按照伦理委员会同意的试验方案实施临床试验。(二)未经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的同意,研究者不得修改或者偏离试验方案,但不包括为了及时消除对受试者的紧急危害或者更换监查员、电话号码等仅涉及临床试验管理方面的改动。(三)研究者或者其指定的研究人员应当对偏离试验方案予以记录和解释。(四)为了消除对受试者的紧急危害,在未获得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研究者修改或者偏离试验方案,
(一)临床试验实施前,研究者应当获得伦理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未获得伦理委员会书面同意前,不能筛选受试者。(二)临床试验实施前和临床试验过程中,研究者应当向伦理委员会提供伦理审查需要的所有文件。
(一)详细描述临床试验的有效性指标。(二)详细描述有效性指标的评价、记录、分析方法和时间点。
(一)试验用药品名称与介绍。(二)试验药物在非临床研究和临床研究中与临床试验相关、具有潜在临床意义的发现。(三)对受试人群的已知和潜在的风险和获益。(四)试验用药品的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给药方法及治疗时程的描述,并说明理由。(五)强调临床试验需要按照试验方案、本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六)临床试验的目标人群。(七)临床试验相关的研究背景资料、参考文献和数据来源。
接诊并问诊病人(健康人),遇到合适病人(健康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筛选,符合入组条件不符合排除条件后,随机处理。排序如下:问诊,知情,常规检查,随机。
修改的方案经伦理委员会批准后,需受试者重新签署知情同意书,如果受试者不同意,则退出该试验,纳入剔除集。
(一)详细描述临床试验的有效性指标。(二)详细描述有效性指标的评价、记录、分析方法和时间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