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什么是受试者入组/筛选表?
受试者入组/筛选表(Subject enrolment /screening log )用于记录入组/筛选受试者的详细资料,包括受试者全名、就诊医院、病历号、试验编号以及入组日期。此外,该表格亦可记 录试验中患者的历次随访日期,以提供试验期间全面的患者入组情况。患者使用的试验编号是 惟一的,不但用于确定受试者身份,而且决定了该受试者所接受治疗的试验药物,同时更可以保护受试者隐私权。有些试验除了要求填写受试者入组表外,还要求记录经过筛选而未入组的受试者详细资料(受试者筛选表),如有此要求,可在试验方案中说明。
22、什么是病例报告表?如何填写病例报告表?如何更正病例报告表中的错误?
病例报告表(Case Report Form,CRF)是由申办者准备的一份印刷或电子形式的文件,用来记录需要向申办者报告的,试验方案中所要求的每位受试者的试验资料。每位受试者至少有一 份病例报告表,如为长期试验,每位受试者的病例报告表可按治疗阶段被分为几份。印制病例 报告表通常使用三联无碳复写纸,第一页作为原始资料用于存档,第二页送数据管理部门使用, 第三页保存在试验点。因此,第一、二页由监查员收集交付申办者,第三页保留在研究者处。 在填写病例报告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受试者的惟一试验编码应记录在病例报告表上,并与受试者入组表上该受试者姓名的号 码相一致;
·为保护受试者隐私权,受试者的全名不应出现在病例报告表或其他任何须向申办者提供 的试验文件上;
·在填写病例报告表时应字迹清晰、内容完整;
·通常应首先将尽可能详细的受试者资料记录在原始病例中,再对照原始数据填写病例报 告表。为保证试验资料的真实、准确,监查员将进行原始数据的核对。因此,不应将原始数据 记录在随时可能丢弃的单页纸上,而且管理当局也会要求研究者将原始资料与病例报告表一起 保存;
·为保证仅对符合试验要求的研究者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GCP 对如何改写病例报告表上的 数据做出了严格规定,即:在原错误数据上划一条横线,将新数据写在旁边,研究者须签名并 注明日期,不可使用涂改液。此步骤虽然繁琐,但研究者必须严格遵守。同时,监查员也有责 任来确保所有改动过的数据均附有研究者签名及日期;
·填写病例报告表的人员应在完成的病例报告表上签字并注明日期以确认所填写的资料完 整、真实、准确。如必要,主要研究者应加签并注明日期以保证数据的质量。
23、什么是不良事件?
不良事件(Adverse Event,AE)是指在临床试验中受试者发生的任何可能与试验治疗及试验 用药品有关或不一定有关的医疗事件。因此,一个不良事件可以是任何不利的或未预期的可能 与试验用药品有关或不一定有关的体征(包括异常实验室检查结果)、症状或一种与试验用药品 可能有关的一种暂时性疾病。
24、什么是严重不良事件?
严重不良事件(Serious Adverse Event,SAE)指在任何药物剂量下发生的未预期的医疗事 件,包括:
·死亡;
·危及生命;
·需要住院治疗或延长住院时间;
·永久或严重致残;
·致畸;
·妊娠;
·其他严重事件并可能导致以上几种情况朗发生。一旦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研究者应立即报告申办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伦理委员会也要求研究者及时向其通报试验中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
25、如何收集不良事件?
对不良事件的记录是评价试验用药品安全性的重要手段。因此在每次随访时研究者应详细询问受试者发生任何不良事件的情况。虽然部分不良事件是由受试者自发向研究者报告,但多数试验仍要求研究者通过无诱导性的提问,如“服药后是否有任何不适?”等,向受试者搜集 不良事件的发生情况。
一旦发生不良事件,包括试验用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无论是否与试验用药品有关,研究 者均应按照试验方案的要求将其详细记录在病例报告表中。
26、如何报告严重不良事件?
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研究者应在获知消息后 24 小时内通过电话或传真 向申办者报告(申办者的电话/传真号码应在试验方案中登录)。随后,申办者应按照制药企业 SOP 规定的程序向研究者搜集该严重不良事件的详细资料。研究者应确保向申办者全面、详细地提 供严重不良事件的有关情况。同时,研究者有义务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严重不良事件。此外,如发生严重的与试验用药品相关的、且以前未知的(未在研究者手册中记载的)不良反应,研究者也应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27、试验中对试验用药品应如何管理?(何时才允许将试验用药品发送至医院?)
试验中应对试验用药品严格管理,以保证研究用新药仅供符合某一试验入组标准的受试者使用,同时通过对试验用药品的计数来确保每位受试者的依从性。因此,只有在获得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后,试验用药品才能发送到试验点,并应由主要研究者指 定的人员(可为药剂师、试验协调员或研究者本人)对试验用药品进行管理,包括在试验文档中 详细记录药品(包括阳性对照品和安慰剂)的接收、发放、储存、回收及销毁的情况。受试者应 被告知在试验结束后要归还所有剩余药品和已用药品的包装盒,以便对受试者的实际用药情况 进行评估。有些国家甚至要求保存剩余试验用药品和包装至试验总结报告完成后。所有试验用 药品应保管在安全、符合适当储存条件的地方。在双盲试验中,还应保证试验用药品是严格按 照随机编号的顺序发放,以确保有效的治疗分配。
28、对试验用药品的标签有何规定?
试验用药品的包装和标签由申办者负责提供。标签上须注明“仅供临床试验用样品”字样, 此外应根据试验方案的要求标明药品编号、试验随机号、单位包装数量、服用方法、储存条件、 药品失效或再检测日期以及生产厂家等。在双盲试验中,试验用药品与对照药品的包装及标签应一致。
29、什么是盲法试验?
盲法指在整个试验过程中,研究者、受试者、统计师、监查员对每位受试者的治疗用药情况均保持未知,以防止对试验治疗的评估产生主观偏差。临床试验可分为双盲、单盲和开放试验 3 种:
·双盲是指所有参与试验的人员对试验治疗的分配均保持未知。由于此类试验可完全避免 对结果分析产生主观偏差,因此成为临床试验设计的金标准,并为管理当局所认可。当对照药 与试验药的外型不一致(如片剂与胶囊)时,应使用双模拟技术来保证双盲设计。
·单盲是指仅让对试验结果进行评估的人员(研究者、统计师)对治疗分配保持未知,而发 药者和受试者明确知道试验治疗。故这类试验的结果多带有一定的偏差性。
·开放试验是指试验的治疗分配对所有试验参与者均不保密,故其设计包含了较多的偏差, 在评估其结果时应十分小心。
30、什么是紧急破盲表?破盲表应如何保存?在什么情况下允许破盲?
紧急破盲表是由申办者提供的一份包含有每位受试者试验治疗分配的密封文件,它与随机表一起起到减少试验中可能产生的偏差以使试验结果更为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决策者所接受的作用。除了有密封信封式盲表以外,现在较多使用的是可刮式的卡片式盲表。破盲表一式两份, 一份由研究者保管,另一份保留在申办者处。在整个试验期间,除非有必须的医疗原因,研究 者不可随意揭盲,而且在试验结束后申办者会要求将全部盲表收回。只有当受试者出现紧急情况,如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研究者方可紧急揭盲以便了解受试者的试验用药情况,以保证对 患者提供正确的医疗救治。一旦揭盲,该受试者应立即退出试验,同时研究者应立即将此情况 通告监查员,并在 CRF 中的“受试者提前退出页”中详细记录破盲的相关资料,包括破盲时间、 原因、试验治疗、救治情况等。
31、谁应负责试验的统计分析?
当试验全部结束后,监查员会将病例报告表的原始页(无碳复写的第一页)收回,随后,试验数据将由生物统计学家按照试验开始前制定的统计计划输入数据库并进行统计分析。所有服 用了试验用药物的受试者均将被分析(意向治疗分析)。生物统计学家将提供正式的统计报告汇 报统计结果并附全部数据表格。此份报告将被整合到最后的临床试验总结报告中。
32、谁应负责撰写试验总结报告?
试验总结报告为试验完成后的一份详尽的总结,包括试验方法与材料、结果的描述与评估、统计分析以及最终所获得的鉴定性的、合乎伦理道德标淮的统计学和临床评价报告。该报告应由研究者撰写,如为多中心试验,则应由主要研究者负责完成。如由申办者或申办者委托合同研究组织撰写报告,其总结报告应由研究者审阅,并在定稿上签字并注明日期,以确保报告全 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3、什么是稽查?稽查员的职责是什么
稽查(Audit)是指由申办者进行的对有关试验执行情况以及试验文件的系统地、独立地检查,以确定所评估试验的相关活动是否已准确实施,试验数据是否按照试验方案、申办者标准操作程序、GCP 以及现行管理规定进行了准确的记录、分析与报告。稽查员应由申办者指定的有 资格的且独立于申办者药品临床研究队伍之外的人员来担任,以确保其所做评估的客观真实性。稽查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复监查员的工作,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试验中产生错误的可能 性,保证试验结果的可信性。
34、常见的稽查对象是谁?
通常稽查的对象可以是申办者的总部或分公司,合同研究组织或试验点。
35、什么是视察?
视察(Inspection)是指管理机构对与试验相关的保存于试验点、申办者或合同研究组织以及其他机构处的文件、设备、记录和其他资料进行官方审查的行为,目的是检查试验的执行和数据的产生、归档(记录)及报告是否符合试验方案、GCP 和现行管理规范的要求。
在欧洲、美国、日本和其他一些国家是由管理当局执行视察。如果某一临床试验的资料将用于申请新药的上市许可,那么该试验被视察的可能性就很大。视察通常非常正式,视察内容 广泛。在欧洲,进行视察的机构通常会事先通知研究者并提供一些可选择的日期。一旦确定了日期,视察便会如期进行。在视察过程中,视察员会与研究者就试验各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讨论 并尽可能多地检查试验中收集的数据以及试验文档是否已被严格管理。
在美国,FDA 有可能不事先通知而对研究者进行视察。一旦发现了严重问题,FDA 会发出警 告信并要求研究者说明改正或预防措施。对于有不良记录的研究者,FDA 有权禁止其继续参与今后的其他试验。由于视察在欧洲刚刚兴起,因此在跳 GCP 未被严格执行前,还无权对研究者实施制裁。但是,他们可以建议拒绝某个临床试验或其中一部分数据。因此,研究者在实施临床试验时应严格遵守 GCP 原则,以避免管理当局对其信誉丧失信心。
36、什么是 SOP?
SOP 为标准操作程序(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的英文缩写,是指统一执行一个特定职责的详细的书面指南。申办者必须备有详细描述如何执行临床试验的标准操作程序以供从事药品临床研究的人员遵循。标准操作程序必须不断根据 GCP 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更新。通常标准操作程序中对如何选择研究者、评估研究基地、进行监查访视和原始资料的核对等具体试验的执行步骤进行了规定、甚至有的标准操作程序还就监查员发现可疑问题时应如何处理做 出明确规定。在稽查过程中,稽查员将检查标准操作程序是否更新以及申办者的药品研究人员 是否严格依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操作。此外,许多研究中心还备有自己的标准操作程序,用以指导本基地的研究者实施试验。伦理委员会也有标准操作程序,规定了其成员的组成、审阅程 序、归档要求等内容。
37、在临床试验中如何尊重受试者的隐私权?
为保护受试者隐私权,不应将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的姓名填写在试验相关的文件中,特别是须向申办者提交的文件中,而只应用姓名缩写。当受试者的姓名或其他身份资料(如就诊医院)被记录在受试者入组表格以及知情同意书中时,应由研究者保存这些文件。一旦入组试验, 受试者将被分配一个惟一的试验编号,这一编号将作为该受试者的代号被填写在所有与之相关 的试验文件上,同时这一编号也决定了该受试者所接受的试验治疗分配。研究者有责任保护受 试者的隐私权。因此,申办者将仅能收到带有受试者编号的试验文件。
38、在临床试验中如何保护受试者?
“赫尔辛基宣言”中阐明了参加临床试验受试者的权益。GCP 是根据“赫尔辛基宣言”而制定的,国家法律也阐明伦理委员会须批准实施试验,而且在入组受试者前应获得知情同意书。在入组受试者前,应斟酌受试者可能得到的益处和危险。受试者在被无条件地告知试验及研究用药的详细情况后,应自愿做出是否参加试验的选择,无论其参加与否,其决定都不应当影响研究者对其今后的治疗。而且,在试验过程中,受试者可无条件地随时退出试验而不必提供任何原因。
39、如果不能找到合格的受试者应该怎么办?
入组难是临床试验中常见的问题。因此常有人说:“试验一开始,患者就消失”。但这并非事实,问题出在不能对合格的受试者人数做出适当的估计。因此,研究者应考虑试验方案中特定的入组/排除标准对入组的影响。一旦入组出现问题,应认真分析其原因。如果发现问题不是 由于研究者缺乏积极性,也不是由于受试者参与了其他竞争性的试验,其原因多半是出在入组标准上。这时申办者应当考虑对试验方案进行修改,以增加符合试验要求的受试者人数。此外, 还可用一些其他方式,如广告、海报等(必须事前获得伦理委员会批准),帮助入组。同时还可考虑从其他医院或医生处推荐介绍病人。在其他医院建立卫星诊所是另外—个解决方法,但也需要伦理委员会事先批准。总而言之,在决定进行一项试验前根据入组/排除标准全面而仔细地 估计实际的入组速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40、谁负责获得受试者知情同意书?
研究者通常应负责获得知情同意书。但实际上,在许多国家,护土或试验协调员常被主要研究者指定去负责获得知情同意书。这也符合 GCP 的要求。虽然“赫尔辛基宣言”中明确规定只有医生才能获得知情同意书,但并没有说明谁应当负责向受试者提供有关试验计划的详细资料。因此,先由研究护士或有资格的试验协调员向受试者解释患者须知,再由研究者获得知情同意书,同时确认受试者已被告知了所有信息就成为可被接受的程序。研究护土或试验协调员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向受试者详细介绍患者须知的内容,而且受试者也许更容易向研究护土询问 一些有关参加试验的棘手问题,如对饮酒及性生活的影响等,另一方面,试验协调员又对受试者的具体病情、参加试验的危险性以及可能的其他治疗等做出更准确的判断。因此,试验队伍应根据特定试验的要求确定一个最佳的方式获得知情同意书,当然这一方式应事先得到伦理委员会的批准以及申办者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