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知识点系列-3(精驰医疗)

作者:精驰医疗(临床试验机构备案) 来源:北京精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4/12 23:25:05

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知识点系列(精驰医疗)


1、如何将试验用药物发给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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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临床试验中应由药房保管试验用药物。对于具备发药设施的医院这样做比较方便。应当指定一个药师来负责试验用药物的发放并保管所有当地法律、法规和GCP要求的有关试验用药物的记录。尤其应当注意的是,试验用药物多半为未上市产品,服用必须有研究者处方。当由研究者负责发放试验用药物时,应确保药物的贮存符合要求安全可靠。什么时间向谁发放了多少药物应被精确记录,这也就是药物计数。


2、在临床试验中是否允许受试者服用伴随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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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用药是指在临床试验中被受试者与试验用药物同时服用的药物。所有试验中伴随用药的情况(药品分类、剂量、疾病诊断、起止日期)均须详细记录。服用伴随用药的原则是在试验中使用的伴随用药不能影响对试验用药物的评估。例如在评价一个新的非甾体类抗感染药治疗疼痛的试验中受试者不能同时服用阿司匹林。

在不影响试验用药物的前提下服用伴随用药是允许的。在试验方案中应明确规定哪些药物可以同时服用,哪些药物不能同时服用。有时,不影响试验用药物的药物也被列入禁用的范围,研究者可以对此提出质疑。可一旦试验方案定稿,即使研究者认为某些要求并不恰当,也必须严格遵守。

有关伴随用药的另一个大问题是当受试者服用了非处方药而没有及时向研究者报告。另外,非药物治疗同样会影响试验结果。例如:一些患者接受了理疗或针灸治疗而另一些患者没有,于是,不同受试者对试验用药物的反应会因伴随治疗的不同得出不同的结果。


3、为什么研究者必须遵守GCP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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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员必须遵守GCP原则是指研究人员应严格执行试验方案、SOPGCP的过程。按照GCP的要求,可通过加强培训,增加研究人员对GCP和试验方案的熟悉程度,增强各个有关人员尽职尽责的自觉性,并通过申办者、监查员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或稽查进行监控来提高临床试验的质量。

研究者是否可终止某一受试者参加试验?

当研究者认为继续参加试验对患者无益时,可终止某一受试者的试验治疗。实际上,有些受试者不能按期随访,不能按照要求服药,接受试验治疗依从性差。当研究者终止某位受试者继续参加试验时,应将原因详细记录在病例报告表中,同时根据试验方案中的步骤进行。


4、在临床试验中如何尊重受试者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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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受试者隐私权,不应将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的姓名全名填写在试验相关的文件中,特别是需向申办者提交的文件中,而只应使用姓名缩写。当受试者的姓名或其他证明身份资料(如就诊医院)被记录在受试者入选表格以及知情同意书中时,应由研究者保存这些文件。一旦入选试验,受试者将被分配给一个唯一的研究编号,这一编号就将作为该受试者的代号被填写在所有与之相关的试验文件上,同时这一编号也决定了该受试者所接受的试验治疗分配。研究者有责任保护受试者的隐私权,申办者将仅能收到带有受试者编号的试验文件。


5、在临床试验中如何保护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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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尔辛基宣言”中阐明了参加临床试验受试者的权益。GCP是根据“赫尔辛基宣言”而制定的,国家法律也阐明伦理委员会须批准实施临床试验,而且在入选受试者前应获得受试者知情同意书。在入选受试者前,应斟酌受试者可能得到的益处和危险。受试者在被无条件地告知试验及试验用药物的详细情况后,应自愿做出是否参加试验的选择,无论其参加与否,其决定都不应当影响研究者对其今后的治疗。而且,在试验过程中,受试者可无条件地随时退出试验而不必提供任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