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临床试验中,受试者退出研究时的补偿支付涉及伦理、法规和具体研究协议的约定。
伦理规范
自愿退出权利:根据ICH GCP(国际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受试者有权在任何阶段无理由退出试验,且不应因退出受到惩罚或失去应得的补偿。
已完成部分的补偿:受试者退出时,通常应获得已完成部分的合理补偿(如已参与的访视、检查等),即使未完成全部研究。
避免不当诱导
补偿金额需合理,不得过高以免影响受试者自主决策(如隐瞒健康状况以继续获得报酬)。
按阶段/访视支付
分期支付:若补偿按访视次数或阶段分期发放,退出时仅支付已完成的访视部分。
示例:一项为期6个月的试验,每月访视补偿500元,受试者在第3个月退出,可获前3个月的补偿(共1500元)。
一次性总付
部分研究设计:部分试验约定完成全部研究后支付全额补偿。此时若受试者中途退出,需根据协议判断是否支付部分金额。
注意:此类条款需在知情同意书中明确说明,否则可能被伦理委员会质疑其公平性。
退出原因的影响
主动退出:受试者自行决定退出时,按已完成部分获得补偿。
研究者终止:若因安全性问题(如严重不良事件)或违背方案被终止,通常仍需支付已完成部分的补偿。
因伤害退出
若受试者因试验相关伤害退出,除已完成的补偿外,研究者需承担其医疗费用(根据GCP要求),但医疗费用通常不属于“补偿”,而是研究方的责任。
交通、误工等费用报销
部分试验报销实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住宿),退出时仍需报销已发生的合理开支。
知情同意书明确条款
补偿支付方式(分期或一次性)、退出时的处理规则需在知情同意书中详细说明,避免争议。
示例条款:
“如果您在试验中退出,我们将根据您已完成的访视支付相应补偿。”
地区法规差异
美国:FDA要求补偿条款透明,且需通过伦理委员会(IRB)审查。
欧盟:根据《临床试验法规(CTR)》,补偿不得影响受试者自主决策。
中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版)强调,退出受试者应获得与已完成工作相应的补偿。
未明确补偿条款
若知情同意书未清晰说明退出时的补偿规则,伦理委员会可能要求研究方按“公平原则”支付已完成部分。
受试者要求退还补偿
一般无需退还:除非协议明确约定(如因欺诈入组),否则已支付的补偿无需返还。
临床试验中退出研究的补偿支付需遵循以下核心原则:
已完成部分必须支付,无论退出原因;
条款需透明,在知情同意书中清晰说明;
不得因退出克扣补偿,避免伦理风险。
受试者在参与前应仔细阅读知情同意书,并与研究人员充分沟通。研究方则需确保合规性,通过伦理审查保障双方权益。
注:具体补偿规则可能因试验设计、国家法规和机构政策有所不同,建议以实际协议和伦理审批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