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核临床试验方案时,若遇到无法审核的情况(如科学性质疑、跨学科争议等),可以临时成立医院内部学术委员会作为补充解决机制,但需严格界定其权限,并确保不替代法定审核机构(如伦理委员会)的职能。以下是具体分析及操作建议:
科学性质疑:方案设计存在统计学方法、疗效终点等学术争议,需多学科专家评估。
跨学科难题:涉及特殊技术(如AI辅助诊断、基因治疗),需相关领域专家支持。
伦理与学术交叉问题:当伦理委员会认为方案科学依据不足,需学术委员会前置评估。
触发机制:由伦理委员会或机构审查委员会(IRB)提出,经医院科研管理部门批准。
限时性:仅针对特定方案的争议问题,任务完成后解散(不同于常设委员会)。
核心成员:
相关临床学科专家(如肿瘤学、心血管病学)。
方法学专家(生物统计学家、流行病学家)。
药学/器械专家(根据试验类型选择)。
回避原则:与方案存在利益冲突的成员不得参与(如申办方合作者)。
仅提供学术意见:对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提出建议(如样本量是否充足、对照组设计是否合理)。
无最终决定权:意见需提交伦理委员会或IRB作为参考,最终批准仍由法定委员会作出。
前置审核:
科学性质疑
方案提交
伦理委员会审核
学术委员会评估
出具学术意见
批准/否决
争议解决:若学术委员会与伦理委员会意见冲突,可提交医院学术委员会或上级机构(如省级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仲裁。
不替代伦理审查:
根据中国《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人体试验的伦理审查必须由备案的伦理委员会执行,学术委员会无权豁免或替代。
文件记录:
学术委员会的讨论记录、投票结果需作为方案审核附件存档,供监管机构检查。
场景:某医院审核一项肿瘤免疫治疗试验时,伦理委员会对“无进展生存期(PFS)作为主要终点”的统计学假设存疑。
解决:临时成立学术委员会(含肿瘤学、统计学专家),确认该终点符合国际共识(如RECIST标准),伦理委员会据此批准。
越权风险:若学术委员会直接作出“同意”决定,可能被监管机构视为无效审核。
效率问题:临时组建可能导致延迟,需在方案审核时间表中预留缓冲期(如额外2-4周)。
可以成立临时性医院内部学术委员会,但必须:
严格限定为学术咨询角色,不干预伦理审查流程;
确保成员专业性和独立性;
全程留痕,与法定审核程序无缝衔接。
建议在委员会章程中明确写入限制,并提前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沟通备案。
1. 适用场景
2. 成立与运作流程
(1)临时成立条件
(2)成员构成
(3)职责权限
3. 与现有审核体系的衔接
4. 合规性要求
5. 典型案例
6. 风险提示
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