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或好转分开记录AE。这里不得不提的是SAE的反复发生,从申办方的角度肯定是不想分开记录SAE的。不管是反复发生的AE,还是反复发生的SAE,笔者认为都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有些不良事件是阵发性的,有些不良事件是持续性的,有些不良事件是间歇性的。
1.1.阵发性:指的是不良事件呈现为周期性发作,即受试者的症状或体征在一段时间内突然出现,然后可能消失或减轻,之后又再次出现。这种特点的不良事件通常与某些药物的药理作用或剂量有关,可能需要调整用药方案或进行其他干预措施 。如:每周期给药后出现的阵发性咳嗽。
1.2.持续性:指的是不良事件从发生开始持续存在,没有明显的间歇期。这种类型的不良事件可能需要持续的医疗关注和治疗,以减轻症状或防止进一步恶化 。如:药物性肝损伤持续时间较长,短期内很难完全恢复。
1.3.间歇性:指的是不良事件在一段时间内出现,然后消失或减轻,但与阵发性不同的是,间歇性不良事件的发作周期可能不规律,且发作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可能有所不同。这可能需要对受试者进行密切监测,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不良事件。如:恶心呕吐、间歇性发热。
2.1.对于每天给药,基本每天都会出现的同一不良事件,如:##滴眼液每天给药,一天两次,每次给药后均会出现眼刺痛感,但中间某一天或连续某几天未出现眼刺痛感,笔者认为仅记录一条AE,不良事件特点备注“间歇性”。
2.2.对于每周期给药一次,中间存在清洗期,每周期给药后再次出现的同一不良事件,笔者认为需要分开记录AE。
2.3.对于当天给药后短期内迅速出现的发热,如果第二天发热持续存在,尽管当天AE随访一次,体温恢复正常或异常无临床意义也不能认为本次AE结束,笔者认为仅记录一条AE,不良事件特点备注“间歇性”。
2.4.对于给药后出现的实验室检查指标异常CS且记录了AE,中间某天AE随访,研究者判定该指标为NCS,AE结束;紧跟的后续访视该指标再次CS,研究者即记录一条新的AE,此时MM需要确认前一个AE是否真的结束了,是否该指标临床意义判定有误(同一受试者,同一指标,前后的临床意义判定标准是否一致),应该判CS,那么后一个AE与前一个AE需要合并记录一条AE。
笔者查询了相关资料,《广东共识药物安全性评价》中也有相关介绍。
对于一段时间内反复发生的不良事件,应在原始记录中进行记录,并根据方案判断是否需要作为新的事件填写病例报告表。
如果前后是有关联的(属于之前不良事件的进展或者复发),建议作为同一不良事件在病历中进行记录,并结合之前的记录对严重程度进行说明(如药物导致的手足皮肤反应,可持续存在,但时轻时重)。
如果前后并无关联的(如研究不同阶段出现的两次肺部感染),则分别作为单独的不良事件在病历中记录,并且尽可能在原始记录中提示受试者近期内曾出现过相似不良事件,以便申办者在处理报告时判断是否需要对报告进行合并。
尽管介绍了这么多,想必各位在实际工作中还是会遇到各种疑问,笔者建议应该基于不良事件的特点、不良事件出现的给药周期和给药时间、前后不良事件出现的关联性、对研究药物机制的了解程度等因素综合评估反复发生的不良事件是否需要合并记录A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