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核查结果判定原则
(一)对研究过程中原始记录和数据进行核实、实地确认,经核查确认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核查认定为“不通过”:
1. 编造或者无合理解释地修改受试者信息以及试验数据、试验记录、试验药物信息;
2. 以参比制剂替代试验制剂、以试验制剂替代参比制剂或者以市场购买药品替代自行研制的试验用药品,以及以其他方式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
3. 隐瞒试验数据,无合理解释地弃用试验数据,以其他方式违反试验方案选择性使用试验数据;
4. 瞒报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
5. 瞒报试验方案禁用的合并药物;
6. 故意损毁、隐匿临床试验数据或者数据存储介质;
7.关键研究活动、数据无法溯源;
8.申报资料与原始记录不一致且影响结果评价;
9. 其他严重数据可靠性问题;
10. 拒绝、不配合核查,导致无法继续进行现场核查;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当通过的情形。
(二)对研究过程中原始记录和数据进行核实、实地确认,未发现问题或发现的问题不构成以上不通过情形的,核查认定为“通过”。其中发现的问题对数据质量和可靠性可能有影响的,需审评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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