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百问百答(65)

作者:精驰医疗(临床试验机构备案) 来源:北京精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4/17 22:42:48


1、受试者的权益如何保护?原则?

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百问百答:

受试者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原则: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2、什么是“赫尔辛基宣言”?

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百问百答:

鉴于发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有些研究者利用囚犯进行人体研究,二战以后,在德国纽伦堡组织了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纳粹战犯。著名的《纽伦堡法典》(NurembergCode)作为1946年审判纳粹战争罪犯纽伦堡军事法庭决议的一部分,成为对有人类受试者参与临床试验进行管理的新篇章。该法典随后被“赫尔辛基宣言”(DeclarationOfHelsinkiDOH)所替代,成为最早的GCP雏形。“赫尔辛基宣言”是在1964年第18届世界医学协会大会上由医生们撰写的。该宣言确定了在药物研究中为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及健康,医生们应尽的责任。


3、怎样合理进行研究结束后的治疗安排?

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百问百答:

1)具备有效的常规治疗方法

①   常规治疗的安排:方案应说明提供方式、负责支付费用为个或组织,以及提供多长时间。研究后的常规治疗安排,也可以不免费,但应告知受试者继续医庁的途径。

②   可以治愈的急性疾病,研究结束时没有痊愈:可与申办者商议,免费提供受试者标准治疗,直至疾病痊愈。这体现了受试者参加研究的受益与风险的平衡。

2)没有被证明有效的干预措施,或受试者对已有的干预措施无效。

受试者参加临床试验后,研究者和专家都认为,研究干预措施可能有益;研究结束后,疾病还需要继续治疗,受试者可以获得经研究确定为有益的干预措施。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试验药物在获准上市前不能用于临床医疗。在这种情况下,应针对没有被证明有效的干预措施,或受试者对已有的干预措施无效,而研究干预可能有效的情况,设计一项临床试验,与为上市注册而进行临床试验一起,申请药监部门临床研究批件,并获得批准;在为上市注册的临床研究结束后,确认受试者满足以下条件:没有被证明有效的干预措施,或己有的干预措施无效,研究者和专家都认为,研究干预措施可能有益,并得到患者或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可进入第2项研究,继续为此类受试者提供研究干预措施,评估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4、受试者的医疗和保护应从哪些方面进行伦理审査?

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百问百答:

1)研究人员资格和经验与试验的要求相适应。

2) 因试验目的而不给予标准治疗的理由。

3) 在试验过程中和试验结束后,为受试者提供的医疗保障。

4) 为受试者提供适当的医疗监测、心理与社会支持。

5) 受试者自愿退出试验时拟釆取的措施。

6) 延长使用、紧急使用或出于同情而提供试验用药的标准。

7) 试验结束后,是否继续向受试者提供试验用药的说明。

8) 受试者需要支付的费用说明。

9) 提供受试者的补偿(包括现金、服务、礼物)。

10) 由于参加试验造成受试者的损害/残疾/死亡时提供的补偿或治疗。

11) 保险和损害赔偿。


5、隐私和保密应从哪些方面进行伦理审査?

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百问百答:

1)可以査阅受试者个人信息(包括病历记录、生物学标本)人员的规定。

2)确保受试者个人信息保密和安全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