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合并使用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药物名称:根据申办方的要求,需要同时记录药物的通用名和商品名,一般不得采用药物缩写形式。
2.适应症:即服药原因,比如治疗,预防,缓解。临床研究中经常会出现的一个问题是,研究者对某些不良事件(AE)状况和相应的合并用药涉及的疾病使用了不同术语,造成后期核对时非常耗时。因此,研究者在研究病历中记录的药物治疗术语应尽可能接近治疗的原始病情或AE。否则,研究者应在原始病例处记录下用药原因,即预防、诊断、缓解或治疗,以便CRA核对。
3.AE相关性:是否用于治疗某AE而产生的合并用药。
4.剂量:指开具一次处方药物的数量或每次服药时的用药量。CRF会设计单独的行,以供研究中心列出所有合并用药。如果剂量在限定范围内变化,可以在一行中记录该范围,如1-2片或200-400mL。需要研究者注意的是,在剂量发生调整和变更时,应换行另行记录,不能以备注的形式解释。
5.开始/结束日期:指药物使用的时间窗。申办方应指定如何记录的日期格式。例如DD/MM/YYYY或YYYY/MM/DD。研究者应和受试者保持积极沟通,尽量获取完整的日期,减少出现结束用药日期为“UNK2021”的情形。合并用药日期应与相关状况或AE相联系。尤其注意,CM的起始日期不应比AE或疾病状况的发生日期更早,停止日期不应晚于AE或疾病状况的结束日期。例如,如感染在用抗生素治疗时,AE结束日期并非可见症状消失,而是在抗生素疗程结束后所有感染药剂全部停药的日期。
原则上,除方案规定无需记录的药物外,试验药品之外的用药都要记录合并用药。合并用药的报告期,也不一定是用药开始之后才记录,通常按照方案规定的记录日期报告(如从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前30天至研究末次随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