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提高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规范化水平,科技部印发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针对《实施细则》有关问题,我们作以下答疑:
问题一 《实施细则》制定的背景和过程?
答:为加强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促进人类遗传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科技部在《条例》出台后,启动了《实施细则》制定工作,经广泛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科技行政部门、有关科研机构、企业、专家学者及公众意见并充分研究和吸收后,形成了《实施细则》。
问题二 《实施细则》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实施细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相关法律为基础,以问题和实际需求为导向,细化落实《条例》。一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履职尽责,科学、严谨、高效地开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二是明确中央和地方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方面的职责,推动建立一体化的监督管理机制。三是明晰管理界限,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关键环节管控,在坚决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前提下,该管的坚决管住、该放的切实放开。四是实现制度实施的可及性,在行政许可、备案、安全审查各个环节完善程序性规定,强化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具体措施,依法依规保障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的高效运作。
问题三 对于外界关注的外方单位的定义范围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本《实施细则》所称境外组织、个人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包括下列情形:
(一)境外组织、个人持有或者间接持有机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股权、表决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二)境外组织、个人持有或者间接持有机构的股份、股权、表决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或者其他权益足以对机构的决策、管理等行为进行支配或者施加重大影响;
(三)境外组织、个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足以对机构的决策、管理等行为进行支配或者施加重大影响;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