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类临床试验暂停/中止、重新恢复的SOP
拟定人: 张仪 |
审核人: 曹 烨 |
批准人: 李 苏 |
拟订时间:
2024-03-01 |
审核时间:
2024-03-04 |
批准时间:
2024-03-07 |
版本号:1.0 |
公布时间:
2024-03-07 |
生效时间:
2024-03-13 |
Ⅰ 目的:
明确注册类临床试验(包含药物、医疗器械、诊断试剂)暂停/中止、重新恢复的流程。
Ⅱ 范围:
适用于本机构的注册类临床试验包含:药物、医疗器械、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
Ⅲ 规程:
一、临床试验暂停/中止
试验期间由于任何原因被研究中心/主管部门等责令暂停或中止。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质控、稽查、核查发现该项目存在必须暂停开展的问题等。项目组在接到项目暂停/中止通知,必须立刻停止该项目的入组,中止不再开展的项目,需尽快完善中心结题流程。
二、暂停临床试验恢复流程
暂停的临床试验项目,恢复试验前需通知我院机构办。具体流程如下:
1、申办方/CRO填写《暂停研究恢复申请报告》一式两份,主要研究者、申办方签署意见后,递交至机构办,同时可另附公司出具的说明;
2、机构办审核同意并在《暂停研究恢复申请报告》签字,一份保存机构办、一份保存ISF文件夹备查;
3、项目继续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