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1. Q(问)A(答)部分来自FDA网站,C(评注)为个人理解;2. QA部分翻译为意译。
Q59:符合方案修正案I/E,但不符合当前方案I/E,在修正案未获IRB批准的情况下入组的患者,IRB可以豁免该方案违背吗?申办者可以基于IRB的豁免允许入组吗?该豁免是否会被监管机构作为 finding?"
A59: 不行。FDA在以往的inspection后的警告信中有提及类似的finding,特别申办者大量豁免方案要求的情形。方案违背豁免对数据合并分析的影响与方案违背一样,因此申办者不应该鼓励进行方案豁免。
正确的做法是,如果研究期间多次收到对特定要求的豁免申请,申办者需要重新评估该要求的可执行性,考虑对方案进行修订。与CI讨论该要求在目标人群中是否过于严格或不符合常规医疗实践,不至于影响到的研究终点的评价。
C59:FDA有一个关于IRB waiver的指导原则,但这个指导原则并未涉及此类型的豁免,主要在谈如何豁免IRB以及可接受的备选,IRB与IEC不同,有空可以单独讲,这里略过。
GCP中许可的IRB waiver只有“消除对受试者的紧急危害"时适用,其他情况下需要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的同意,提问者似乎意在引用此条目,但E6-R2中明确要求批准修正案,中国GCP的要求相对含糊。
FDA对于emergency use后IRB的报告有明确的时限“5天”。EMA对于前瞻性批准I/E同样持否定态度,因为I/E判断显然不应该在需要“eliminate immediate hazards ”的情况下进行,此外,EMA还明确指出如果QMS中有类似免除的要求,也会被视作不合规。
与PW有关的GCP条款。
(二)未经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的同意,研究者不得修改或者偏离试验方案,但不包括为了及时消除对受试者的紧急危害或者更换监查员、电话号码等仅涉及临床试验管理方面的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