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审自己”?浅谈伦理审查中那至关重要的“回避原则”

作者:精驰医疗 来源:北京精驰医疗 发布时间:2025/11/14 9:39:43


在伦理委员会的审查会议上,一个尖锐而又现实的问题可能会被提出:“张主任是这项试验的研究者,而他同时也是我们伦理委员会的委员,今天的方案讨论,他是否需要离场回避?”

这个问题的答案,不仅关乎程序正义,更直接关系到伦理审查的公正性与公信力。


一、核心原则:利益冲突是“回避”的根本原因

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是独立、公正地审查临床试验方案,确保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福祉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当一位委员同时是其所审查试验的研究者时,便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

这种冲突在于:作为研究者,他天然地希望项目能够快速、顺利地通过审查以启动试验;而作为伦理委员,他必须摒弃任何个人倾向,完全从受试者权益和科学性的角度进行苛刻的审视。这两种角色在此时是相互矛盾的。

二、法规与实践:明确要求与灵活处理

根据我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及相关伦理审查指导原则,明确要求处理利益冲突。通常的操作规范是:

  1. 必须回避讨论与投票: 该委员在审查自己参与的项目时,不应参与会议的讨论环节,更不应参与最终的投票表决。这是铁的纪律,是维护伦理委员会决策公正性的底线。

  2. 可提供信息与澄清: 在需要时,该委员可以被邀请进入会议,就方案的科学性、细节等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类似于“答辩人”的角色。但在解释完毕后,应立即离场,不参与后续的审议。

  3. 独立审议空间: 确保其他委员能够在不受其影响的情况下,进行充分、自由的讨论,并做出独立的判断。


三、为什么这至关重要?

这不仅是遵循规则,更是建立信任的基石。

  • 对受试者负责: 避免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嫌疑,确保审查结论的客观性,真正为受试者把关。

  • 对研究者负责: 清晰的回避程序,也是对研究者的一种保护,使其研究成果免于“程序不公”的质疑。

  • 对机构负责: 一个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伦理委员会,其审查结论才更具权威性,也是医院研究管理体系成熟与规范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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