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临床试验的医院朋友,经常会被一个问题绕晕:伦理委员会开完会,到底要不要出一张正式的会议审查决定表?
有人觉得:有会议记录、有签字不就行了?有人担心:不出表,会不会影响项目启动、备案、检查?
今天用法规原文+实操红线一次性说清:在已备案GCP的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必须出具会议审查决定表,没有例外。
GCP(2020 版)明确规定:
· 伦理委员会应在合理时限内完成审查,并给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
· 意见必须包含:项目名称、文件版本号、日期、决定类型及理由
· 同意、修改后同意、不同意、暂停/终止,每一种结论都要书面说明
2023 版伦理审查办法进一步明确:
· 伦理作出批准/不批准/修改后批准等决定,必须书面说明理由中国政府网
· 决定须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生效中国政府网
· 会议审查≠口头结论,必须形成可追溯、可查验、可存档的正式文件
一句话:会议审查≠口头通过,必须有正式书面决定表。
很多医院以为只是流程麻烦,其实是合规生死线:
法规铁律:临床试验必须获得伦理委员会书面批准意见后方可启动口头同意、会议记录、微信群通知,一律不算数。
项目要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系统备案,伦理书面批准意见是必填上传材料,缺件直接驳回,无法备案、无法开展。
无论是NMPA检查、卫健委督查、三甲复审,无书面伦理审查决定表 = 直接违规,轻则整改,重则暂停承接新项目。
别随便做个表格就交,标准要素一个不能少:
1. 项目全称、方案版本号及日期
2. 伦理审查会议时间、地点、参会委员
3. 审查结论(同意/修改后同意/不同意等)
4. 明确理由(同意的依据、不同意的原因、修改要求)
5. 主任委员/授权人签字、伦理委员会盖章
6. 有效期、跟踪审查要求
有签字、有盖章、有明确结论、有理由,才算合规有效。
→ 错。即便是快速审查,同样需要书面审查意见,只是审查形式不同,书面要求不变。
→ 错。会议记录是过程,审查决定表是法定结论文件,二者不能互相替代。
→ 可以补,但越早补越安全。检查不认 “历史惯例”,只认书面合规文件。
伦理审查是临床试验的第一道安全关,而会议审查决定表,就是这道关的法定凭证。
不出这张表:
· 项目不合规
· 医院担风险
· 研究者背责任
· 受试者权益无保障
只要是会议审查,就必须出具会议审查决定表。这不是可选流程,是GCP备案医院的底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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