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委员会独立于行政”这句话,几乎每个准备备案的医院都听说过。但听归听,真正做的时候,还是有人踩坑。
有人把伦理委员会挂在机构办下面,有人让院长当伦理主任,有人把伦理档案和机构档案放一起……
结果呢?备案现场核查,一票否决。
今天精驰就来聊聊:伦理委员会的“独立”,到底体现在哪三件事上?
第一件事:人员不能混
“我们医院人手不够,伦理秘书让机构办的人兼着吧”——这是很多医院的第一反应。
不行。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规定》第九条明确要求:具有负责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的伦理委员会。
这个“独立”,首先是人员上的独立。伦理委员会的委员、秘书,不能由临床试验机构人员兼任。
为什么?
因为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是独立审查试验项目,保护受试者权益。如果伦理委员和机构办的人是同一拨人,项目立项和伦理审查就成了一家人审一家人,独立性从哪来?
我们见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某医院备案时,伦理委员会的秘书同时兼着机构办的秘书。核查专家一看人员名单,直接问了一句:“你们伦理委员会审查的项目,机构办能提出反对意见吗?”
医院答不上来。因为这个岗位设置本身,就已经破坏了独立性。
第二件事:场地不能共用
“我们办公室紧张,伦理委员会和机构办共用一间办公室吧”——这是另一个常见操作。
也不行。
伦理委员会的办公室、档案室,必须独立。不能和机构办混在一起,不能和科室共用,更不能“挂个牌子”了事。
为什么?
场地独立,是程序独立的基础。伦理审查需要讨论、投票、决策,如果旁边就是机构办的人,委员们还能毫无顾忌地投票吗?伦理档案里全是受试者的隐私信息,如果和机构档案混放,保密性怎么保证?
法规虽然没有明文写“场地必须独立”,但“具有独立的伦理审查委员会”这条要求,在实践中必然包含场地的独立性。核查专家进场第一件事,就是看:伦理办公室在哪?档案室在哪?是不是独立的?
第三件事:法人不宜担任主任委员
“院长当伦理委员会主任,多有分量啊”——这个想法很常见,但同样有问题。
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宜由法人(院长)担任。
为什么?
因为伦理委员会要独立审查项目,包括审查院长分管的科室、院长引进的项目。如果院长自己就是伦理主任,委员们在审查院长相关项目时,敢投反对票吗?
这不是说院长就一定不公正,而是程序上必须避免任何可能的利益冲突。伦理委员会的独立,不仅是“实际上的独立”,更是“形式上的独立”。形式上有瑕疵,审查结论的公信力就会打折扣。
这三件事做错,备案可能白忙一场
人员混岗、场地共用、法人兼任主任——这三件事,说大不大,说小不小。但每一个都可能成为备案现场核查的“死穴”。
核查专家不会因为你是“人手不够”就网开一面。伦理委员会的独立性,是GCP的底线要求。底线破了,其他做得再好,也没用。
怎么做才算对?
人员独立:伦理委员、秘书,不能是机构办的人。
场地独立:伦理办公室、档案室,单独设置,不能共用。
职务独立:法人不宜担任主任委员,由其他院领导或资深专家担任。
这三条做到了,伦理委员会的“独立”才算真正落地。
想知道伦理委员会组建的全部要求?《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办事指南》里写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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