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修订《河北省医疗机构传统工艺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细则修订稿包括总则、备案、补充备案、监督管理和年度报告、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部门职责、申请人资格和医疗机构制剂范围(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第三条明确了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定义、内涵和外延。一些水提后制成的颗粒剂因为苦味极大不易被患者接受,采纳部分医疗机构的意见,在不影响疗效的前提下增加了胶囊剂。
第一章第四条按照传承基础上创新的要求,明确了可以应用现代制药新技术和新型辅料。
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备案程序要求(第二章备案)
第二章第八、九、十条明确了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备案的资料签收、审核、生成备案号的具体程序和时限要求。
变更补充备案(第三章补充备案)
明确了需备案的变更事项,对补充备案的资料签收、审核、生成备案号的具体程序和时限作出规定。
监督管理和年度报告(第四章)
明确了应用传统工艺中药制剂实行年度报告管理,具体规定了年度报告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