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所有委员在开始工作之前,应当经过科研伦理的基本专业培训并获得省级或以上级别的科研伦理培训证书。
2. 参与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的委员应按照要求获得国家药监局认可的 GCP 培训证书。
3. 委员应具有较强的科研伦理意识和伦理审查能力,应每 2 年至少参加一次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伦理专题培训并获得培训证书,以及参加科研伦理继续教育培训(包括线上或线下)并获得学分,其中 I 类学分应不少于 5 分,以确保伦理审查能力得到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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