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临床试验经费支付方式专家共识(暂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依据国家药监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 年第 57 号)》有关规定,为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收费, 加强医保基金合理使用,我会药物临床试验专业委员会在征求专家意见,经商省医保管理部门后,组织制定了《临床试验经费支付方式专家共识(暂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药物临床试验经费支付方式专家共识(暂行)
南京药学会
二Ο二一年六月十日
附件:
关于药物临床试验经费支付方式专家共识(暂行)
(南京药学会药物临床试验专业委员会组织制订)
(二〇二一年元月)
为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收费,加强医保基金合理使用,南京药学会药物临床试验专业委员会对南京地区14家三甲医院机构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经费支付方式》问卷调查以及征求专家意见,经商省医保管理部门,形成《临床试验经费支付方式专家共识(暂行)》(以下简称《共识意见》),现发布给南京地区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
一、制订依据:
本《共识意见》主要依据国家药监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第57号)》,药物临床试验各方均应将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作为首要因素考虑,保护受试者安全并保障其权益是各方的职责所在。在此基础上,经各方商讨,初步明确了药物临床试验中由临床试验经费支付的主要条目,并达成共识。
二、适用范围:
本《共识意见》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但药物临床试验是一个复杂的实施过程,《共识意见》中所列条目并不能涵盖所有的经费支付细则,因此,本《共识意见》仅作为南京地区药物临床试验经费支付的参考依据。非药物的其他临床试验可以酌情参照。
三、药物临床试验经费支付范围:
以上共识意见,请各会员单位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参照执行。